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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在深圳举办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

华辩网 2020-12-04

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在宝安开幕。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开幕式并讲话,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主持开幕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常务副检察长陈武出席开幕式,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在开幕式上致辞。

出席开幕式的还有: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及三个中心和其他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广东、浙江、湖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上海、山东、江苏部分市、区、县检察院领导,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姚任,宝安区委常委、区委区府办主任孟锦锦,宝安区副区长柳丹,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马文权,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吴澍农,知名企业的总裁、总经理和法务总监代表。

此次研讨会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保护支持市场主体的职能作用,推动不起诉制度改革和企业合规管理,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将分“企业司法环境的优化”“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推进”“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三个专题进行为期一天的专题研讨。

童建明在讲话中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平等保护、少捕慎押慎诉等司法理念,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要综合运用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要坚决惩治侵犯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企业权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要以持续抓好“挂案”清理和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为抓手,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及时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童建明强调,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司法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既坚持解放思想,也要坚守法治底线,不搞“一风吹”。既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要把民法典中蕴含的产权保护理念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他要求,检察机关在做好指控证明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促进企业及企业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

受市委书记王伟中委托,余新国在致辞中代表深圳市委市政府向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说,最高检在深圳召开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并指定深圳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充分体现了对深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深圳市委市政府将全力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积极提供必要保障。恳请最高检、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关心支持深圳营商环境和法治建设工作。希望全市检察机关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示范院,在深圳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研讨会发言(部分)

第一单元

企业司法环境的优化

黄生林(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大力发展外向型、区域性检察合作模式

检察机关要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化营商环境大治理格局,在确保案件适量的同时注重“人和政和企兴”,把服务市场主体工作做深做透,帮助涉案企业转危为安,转危为机。为落实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外向型、区域性检察合作模式。立足于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强化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涉商涉外专业化检察办案团队和人才。充分发挥检察一体的制度优势,通过大区域职能深化、深度合作,为繁荣国内经济、畅通国内大循环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同时还应推动落实自贸检察、海洋检察等外向型检察政策,优化对外营商环境,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资金流畅通运转。

任奎(美团副总裁):

刑事司法对平台经营秩序的保护作用

关于平台经营秩序的治理工作,我有一些思考,网络犯罪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研究都会是检察机关未来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工作创新。检察机关在网络犯罪方面加大研究力度,或提高实务上的重视程度,都有可能是检察工作一项很重要的创新。对于企业来讲,我们期盼检察机关有更多的日常指导。也期盼检察机关在具体的案子中,能够更多地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中。还有就是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深入企业进行专题调研,倾听企业需求,加强检企合作,促进市场主体发展,针对危害市场主体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做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有必要的可以跟企业一起建立和完善打击犯罪的防控体系。

曾喆(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

优化检企协作帮助完善企业刑事合规

经过过去几年的努力,检察机关通过追诉漏罪漏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式促使嫌疑人检举揭发,帮助我们挖掘出一个比较大的媒体类的线索,涉及相对比较多的媒体公司、行业潜规则,以及宝洁公司在内的多家被害企业。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也与多家被害企业一起进行了联合调查,发现了比较多的犯罪事实。也希望在这个过程中,跟其他企业与检察机关一起探索优化检企协作的模式,通过贯彻刑事法律政策赋能调查,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司法协作,帮助完善企业刑事合规。

段秋斌(京东集团监察部高级总监):

建立合规平台,预警员工出现腐败

讲到京东的反腐工作,首先从组织架构上来说,京东建立了内部合规的组织架构——调查、审计、腐败预防三位一体模式,结合政府反腐工作的同时,加大企业反腐力度。为保证独立性,这个部门直接向CEO汇报。作为一家高科技的公司,我们技术上的应用与制造,如何运用到合规领域呢?我们做了一个合规的平台,也就是我们会用一些预警功能去告诉我们的员工,可能会出现不合规或者是存在腐败风险的点,能够及时预警,有效防止我们员工再犯更大的错误。

张剑(深圳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用法治环境的优化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家作为创新的主体,创新活动是发展的关键,创新就是敢于承担风险。创新是科技创新、商业模式的创新等等,是对未来商业活动的引领。法治又是对成熟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作出的规范,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创新就给企业家带来了风险。我觉得只有一个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为创新保驾护航,才能使这个社会更快地发展。贸易模式的创新,有利于解决供应链企业跨境物流报关等难题。只有良好的司法环境,才能让企业家们敢于创新,才能推动社会经济活动持续发展。

黄振辉(深圳大族超能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刑事合规制度能避免企业遭受损失

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成为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理由,如果企业合理地制定和实施了合规制度而尽到了监督义务,可以与检察机关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促进不起诉制度改革,进而为企业争取自我改进的机会,避免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通过刑事合规的提前预防,企业可提早发现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进而规避刑事犯罪。企业应通过推动刑事合规文化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责。

李乐(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全合规部总监):

从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为全流程嵌入

除了我们公司内在的需求之外,来自于行政监管部门的压力,也是我们做合规的一个原因。这里面可以看到,随着对互联网的深入理解,我们的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打造了一系列的监管工具箱,里面包括约谈、整改、关停、立法,不断地进步和优化,采取了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方式。从2018年到现在,我们监管也覆盖了互联网的网络安全、内容安全、数据安全、金融安全、市场安全及未成年保护等方面。监管阶段从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成现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嵌入。

第二单元

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推进

梁红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要坚持宽严相济保护企业创新机制

加大对企业刑事犯罪的制裁力度,提高企业犯罪成本。一方面促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另一方面要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环境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要加大惩治力度,让不合规的成本进一步加大。要建立司法干预的制度,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一定要坚持宽严相济,保护创新,保护企业的创新机制,建立容错、试错机制。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司治理语境下的单位刑事案件的处理

司法机关的职能之一是惩治犯罪,如果我们融入公司治理观念,司法机关相应的职能要进行调整。首先,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讲,预防犯罪要变得更加积极,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手段应积极使用,不仅要提出违法的情况,还要有更多的提醒。其次,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讲,社会制度是为了促使企业合法经营,司法制裁的目的更多融入了改良企业的理念。再次,公司治理理念还涉及一个救济功能,比如在理论上探讨附条件不起诉时,提到了要对涉罪的企业进行托管,让职业经理人恢复正常的经营。

邓根保(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共建以监察委主导的多方协作体系

从必要性层面看,预防企业犯罪,是最优的服务企业发展举措,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最佳的企业预防犯罪方法。合规监督是检察机关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从操作层面看,检察机关应该秉持“大胆探索但依法审慎”原则,特别注重对刑罚让渡激励的程度,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等的把握,严防纵容犯罪和产生负面的导向。应秉持“检察主导但不主办”原则,检察机关更注重发挥发起、引导、监督作用,与企业自身、工商联、律所、相关行政机关等形成合力,共建以检察为主导的多方协作体系。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刑事合规要重点关注企业行贿犯罪的防治

行贿犯罪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成为我国权力依赖型的民营企业家最大风险来源,这个来源不消除,这些企业就不可能稳定向前发展。我们要引进合规计划来给大家解困,对于合规企业能够出罪的尽量出罪;反向激励对于没有合规、企业管理很混乱的要严罚。对于双向机制不仅要体现在个案当中,而且要让它成为一个公开向市场宣示的司法政策,最后要落实成为一个立法成果,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去向合规的路上走,否则我们在这里呼吁得很卖力,企业也参与了,真正要落实很困难。你必须要有一个机制,而且这个机制要落实到企业老板、与一把手的刑事责任挂钩,这样才能推动。

第三单元

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暂缓起诉激励企业自主预防犯罪

刑事合规不是一个单性的简单制度,而是企业治理模式的创新。它不同于传统的刑罚或者是刑事司法,这是两个话语体系,因此,大家研究刑事合规时要超越传统的刑法语境。国家为什么要推出这样一个制度,一方面是国家通过与企业的合作来预防犯罪,达成减轻国家对企业犯罪的监管负担,同时,企业犯罪过程中,此项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暂缓起诉为什么和刑事合规联系起来,是因为暂缓起诉是刑事合规下激励企业自主预防犯罪意愿的重要抓手。

黄晓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企业发展呼唤良法善治

关于刑事法上生道原则的适用和前提,必须是遵守刑法的规定,遵循罪行法定,生道原则在刑法上的基本前提和底线还是有罪必罚,这样才能发挥刑事诉讼的作用,这种情况下才能谈到生道原则的适用。生道原则的适用跟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以及刑法的谦抑原则等等,都是在重视企业经营和存续基础上适用的重要原则。

通过这个方式来考虑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说企业的发展呼唤着良法善治,当然包括良好的刑事法治。

谭尘(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尽快出台试点办法便于基层院实施

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尽快出台试点办法,明确试点进度,以便于基层院及早启动实施。在高检院出台正式试点规定之前,要平衡好试点改革和规范办案的关系,尽量不超越现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办案期限计算,是否需要延长退查,统一系统信息填录等问题,要协调上级单位和案管部门,作出妥善处理,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国性的试点方案。

李彬(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对法人和自然人都要分开来看待

我们认为在理论上探索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路径选择上,对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对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最终推动单独立法。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新的相对不起诉,而是创设新的不起诉类型。所附的条件应以合规为主线,这一块对法人和自然人都要分开来看待。监督考察,设置较长的期限,监督考察由检察机关承担,鉴于精力有限,也可与其他单位加强联系,考察方式可灵活掌握。

王德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灵活选择企业刑事合规的合作模式

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企业刑事合规工作方法,比如说灵活选择企业刑事合规的合作模式,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延长刑事合规的期限,包括激活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或者是收取高额保证金,督促企业进行合规的管理;在加大追诉力度的同时,通过采取轻缓强制措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将企业合规情况作为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联合多方主体制定企业刑事合规的标准,邀请多方主体参与监督,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同时要求企业针对风险点,针对性制定专项合规计划,提高合规的成效。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合规追究的企业员工双罚制度

刑事合规对于刑事风险的消减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以刑事法提前介入企业内部治理得以实践犯罪的预防;第二个是以事前有效对抗刑事合规的建设,对抗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三是以刑事合规的改造减免刑事责任。刑事合规是这一两年新兴起来的,我记得很清楚是兰州的判决,这个判决第一次为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规章,为此,企业对这些规章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企业有了这些规定,贯彻实施了规定的行为,是否就可以免除企业自身的责任,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是不行的,我国刑法确定是双罚制度。

来源:宝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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